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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室内空气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行政处罚案

365体育在线备用2015年10月21日来源: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大队字号:

  【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8日10时德阳市卫计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与德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人员对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千山街某火锅店(餐馆)进行室内空气质量和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抽检,样品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2015年6月8日收到检测报告,按照《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的规定,检测结果为: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超标、某包间一氧化碳超标。该场所涉嫌室内空气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于6月12日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委托人何某现场签收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何某进行了询问,同时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委托授权何某配合调查的授权书等证据。在向何某了解情况时叙述火锅店内均使用的电磁炉加热,是不会出现一氧化碳超标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再次对该场所一氧化碳超标包间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包间位于该火锅店厨房侧,空间相对密闭,而厨房使用的是天然气,初步判定其厨房可能存在天然气泄漏或燃烧不充分的情况,要求该餐馆立即对室内进行通风换气,并联系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查找原因。后根据检测发现,何某自述该火锅店厨房确实存在天然气泄漏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的规定。经合议决定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该饭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名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德阳市卫计委行政执法人员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2015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放弃陈述权和金额申辩权,未申请行政复议。按时履行了行政处罚,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争议焦点】

  1.针对该案件,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在本地区尚属首例,针对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标准而进行行政处罚和罚款是否过于严厉。

  2.当事人一氧化碳泄漏而造成的指标不符合要求不属于当事人主观的违法行为,并且未发生中毒事故,是否符合减轻或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及理由说明】

  2015年6月23日9时,德阳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召开合议,合议人员对上诉争议焦点,展开了讨论认为: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义务通过对其室内环境进行改善而达到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对室内空气的处理也属于对室内环境的改善,因此,按照《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的规定该场所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超标、某包间一氧化碳超标,属于卫生指标标准范畴,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一氧化碳的泄漏而造成了室内一氧化碳超标虽然不属于经营者的主观意识,但是也是经营者的管理不善和卫生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未定期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排查,厨房未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等。可吸入颗粒物和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并非一定表现为一氧化碳中毒或是一氧化碳爆炸等,因此不能断定当事单位(人)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属于从轻处罚的范畴。

  因此合议人员一致认为该餐饮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不属于从轻和从重裁量,决定按照一般裁量标准进行行政处罚。一致同意依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壹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某餐饮室内空气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行政处罚案

  【编者后语】

  1.空气质量问题,在近年来尤其受社会关注,许多公共场所经营者单纯的认为,室外大气的空气污染和指标都不符合要求,如何要求室内空气质量达标。这种认为是偏激和片面的,我们认为,国家既然出台了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在法律法规上也要求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说明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义务对室内环境进行改善也包括空气指标。尤其是火锅店,如若采用天然气(液化气)等加热火锅,更应该做好室内通风换气,避免群体事故的发生。

  2.在对从轻或减轻裁量的判定上,我们不能片面的认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就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或是发生事故。尤其是针对卫生指标,不同体质的人和不同的环境,人体的生理反应是不相同的,在对危害后果的判定上,也并未出台相应的判定标准。因此建议出台对危害后果的判定标准。

(责任编辑: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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