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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365体育在线备用2015年10月21日来源:广汉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字号:

——广汉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张世宏 陈杰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25日9:30许,投诉举报人郑某某到××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举报:××市XX路韩城激光美容中心对我开展面部去斑手术诊疗活动,该场所涉嫌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25日对“韩城激光美容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周某某(韩城激光美容中心设置者)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学美容活动,××市卫生局予25日受理并立案。当日卫生执法人员对周某某开设的韩城激光美容中心经营者周某某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一:立即停止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二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设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

  2014年9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核实,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周某某在××市雒城镇XX路东一段XX号开设“韩城激光美容中心”,在其场所内使用“E光美容仪”和“洗眉机”等设备为顾客开展光子嫩肤、祛皱纹、祛斑等医疗美容活动,周某某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其涉案金额为15900.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4年8月25日,郑某某《举报投诉案件承办;2.2014年8月25日,郑某某《询问笔录》;3.郑某某提供的《韩城激光美容中心合同书》;4.2014年8月25日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5.2014年8月25日周某某《询问笔录》2页;6.2014年8月25日对某某《调取证据清单》;7.2014年8月27日对周某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8.2014年8月28日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9.2014年8月28日对周某某《调取证据清单》;10.2014年8月28日,周某某《情况说明》;11.2014年9月2日,周某某《询问笔录》;12.2014年9月2日,对周某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3.2014年9月8日,周某某与郑某某补偿《收条》;14.2014年9月9日,周某某《询问笔录》;15.周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6.郑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等16名顾客《韩城激光美容中心合同书》16份;17.韩城激光美容中心广告宣传名片;18.现场监督检查照片3张;19.YL-E1型光子嫩夫仪,SJ-2F-F12洗眉机合格证;20.YL-E1型光子嫩肤说明书复印件2页;21.洗眉机SJ-2F-F12说明书复印件3页;22.医师信息查询结果;23.卫生监督意见书;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市卫生局决定给予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经过合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2014年10月20日,××市卫生局向当事人周某某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周某某放弃陈述和申辩。2014年10月24日××市卫生局向周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其1. 没收其违法所得15900.00元;2. 没收其用于医疗美容活动的“E光美容仪”1台,“洗眉机”1台;3. 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4年11月4日,当事人周某某自觉完全执行处罚。该案2014年11月7日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是根据投诉人举报的内容和线索,发现周某某使用“E光美容仪”和“洗眉机”,为顾客开展光子嫩肤、祛皱纹、祛斑等活动,通过仔细研读上述仪器《使用说明书》及其了解使用方式,我们查明了该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E光美容仪是利用强脉冲光(IPL)和射频(RF)双极射频技术,针对整个真皮层和结缔组织发挥作用,双极射频同时释放能量,刺激不同深度的胶原,使其重新排列和生长,从而达到治疗效果。洗眉机是采用宝石调Q模式,利用激光瞬间发射的高能量有效击碎病变组织里的色素团,达到治疗的效果。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美容皮肤科项目”(二)有创治疗项目。(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③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④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的规定,我们认定上述仪器符合医疗美容器械的概念范畴;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的规定,我们认定周某某利用医疗美容仪器为顾客光子嫩肤、祛皱纹、祛斑的美容服务为医学美容行为。结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规定,执法人员认定周某某利用“E光美容仪”、“洗眉机”为顾客开展光子嫩肤、祛皱纹、祛斑的美容服务属非医师行医行为。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市卫生局依法给予周某某罚款、没收器械以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一是非法医疗美容存在隐蔽性,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在生活各方面需求不断增强,医疗美容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和消费市场,有规模和相应资质的医疗美容服务单位远远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于是一部分生活美容行业经营单位借以推销美容产品的辅助服务为由,使用医学诊疗仪器对顾客实施非医师行医服务行为。而众多美容场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只标注为美容仪,对仪器设备是否属生活美容还是医疗美容,认定难度大,特别对基层执法人员更大,故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厂家监管,对其生产的“美容仪”作出界定明确。

  二是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界定需进一步明确;目前,生活美容在经营项目、种类和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非医师行医的行为掺杂其中,基层执法人员由于素质和水平有限,难以把握,使得其成为卫生监管的一个薄弱环节,这也要求我们从事基层卫生执法人员进一步加强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掌握,进一步提高素质。

  三是消费者的意识有待增强。生活美容场所从事非医师行医活动之所以有空间和市场,和消费者的消费意识,相关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有很大关系 ,正因为消费者对医疗美容相关知识缺失,往往在接受服务中造成实质性伤害,发生纠纷后,方才对其实施的服务内容及行为有所了解,进行维权。这就要求我们的整个社会以及监管部门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宣传和监管,营造一个健康和规范的消费环境,以保障众多消费者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美容皮肤科项目”(二)有创治疗项目。(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③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④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一项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第十一条第一项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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