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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学校食堂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孙××等4人无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案

365体育在线备用2011年02月21日来源:学校职业卫生监督大队字号:
 

德阳市××学校食堂

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从业人员孙××等4人无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学校

法人代表:马××    36  汉族

案情摘要:2009327日上午8:22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值班人员接××学校电话反映,该校有部分学生发生腹泻呕吐现象,疑似食物中毒,已送往××人民医院。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立即对此事件进行监督调查。调查中发现,确有部分学生在××人民医院输液,该校于2009215日从广汉迁来我市,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效合格《食品卫生许可证》,经监督员调查确认该校未取得有效合格《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共8人,其中孙××、唐××、陈××、陈××无健康合格证明。食堂食品留样不规范,无留样时间,留样量不够,样品未密闭,采购大宗食品未索证,食堂配餐间、粗加工间、面食间等混用。

该校共有师生600人,现场调查发现有23名学生发生腹泻,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此次事件做了流行病学跟踪调查,并对21名腹泻学生进行检验排查。经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本次事件不属于食物中毒,学生腹泻是由急性胃肠炎引发。

因该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卫生执法监督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议罚款2000元整;因该校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堂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卫生执法监督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罚款3000元整,两项合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09413日,卫生执法监督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学校放弃陈述与申辩;413日,市卫生局向××学校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15日,××学校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

12009327日对××学校《现场检查笔录》1

22009327日对××学校城北校区行政校长魏XX《询问笔录》1份共2

3200946日对××学校《调取证据清单》11

4200947日对××学校后勤负责人许XX《询问笔录》1份共两页

5200948日对××学校城北校区行政校长魏XX《询问笔录》1份共2

6××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1

7××学校法人代表马XX身份证复印件11

8××学校城北校区行政校长魏XX身份证复印件11

9××学校城北校区行政校长魏XX《委托书》11

违反的行政法律条文及处罚依据:该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是否向司法机关移送:没有移送

[案例分析]

本案的违法事实清楚明确,行政处罚的实施也很顺利,为了避免以后新建学校有类似的情况发生,通过总结,我们认为应该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联系,定期通报相关信息,使卫生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新办学校的情况,以便加强监督指导。在本案中存在两个部门沟通不畅的问题。二是学校的新改扩建的预防性审查必须坚持。在本案中的当事人,未经预防性审查就进行修建,在食堂修建中没有按食品量化分级管理要求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培训、从业人员没有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造成了很多食品安全隐患。在灾区新建学校很多的情况下,加强对学校新改扩建的预防性审查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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