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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 不断提高学校卫生监管水平

365体育在线备用2016年04月15日来源:广汉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字号:

——广汉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申素琼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广汉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组织开展了2016年春季学校卫生安全集中检查活动。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我大队领导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监管工作,为防止手足口病等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和流行,要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提前介入。2016年2月23日,广汉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春季学校卫生安全集中检查活动通知》,明确了职责,统一了检查内容、时间及有关要求。并于2月29日至3月15日抽调卫生监督员7人,组成3个检查组全面系统开展了2016年春季学校卫生安全集中检查活动。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

  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提问等方式,全面了解学校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管理等情况,并对被查学校存在的卫生问题进行了现场指导。本次共监督检查我市各级各类学校114所(其中大专院校4所,中专学校3所,九年制学校11所,中学17所,小学22所,托幼机构57所);出动车辆24辆次,出动卫生监督人员84人次,监督复盖率达100%。促使了学校领导对卫生工作的重视,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一)传染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全市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重点对开展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学校晨检及传染病疫情报告等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发现检查发现,各学校能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所有学校均有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有学生健康档案,110所学校将健康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109所学校现场能出示“体检分析报告”,根据体检分析报告得知患常见病学生51624人次,其中视力不良学生有14026名,未发现患传染病学生。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所有学校组织65258名学生进行了健康体检,106所学校设立卫生室(校医院)或保健室,并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兼职保健教师,其中7所学校卫生(医务)室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卫生技术人员85人,均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98所学校制定有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3所学校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91所学校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114所学校中有自建设施供水23个,市、镇水厂直供水87个,4个学校饮用桶装水或学生自带饮水。检查发现23个自建设施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均合格,20个学校蓄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消毒过程和操作符合规范要求,22个学校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21所学校水质检验结果合格。持有效“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19个,直接从事管、供水人员25人,取得健康合格证明24人。

  (三)教学生活设施卫生。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对我市中小学校共53所进行了教学生活设施卫生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教室内均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黑板和教室采光均符合卫生要求,学生厕所均符合卫生要求,教室人均面积符合卫生要求有53所,有住校生的学校24所,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符合卫生要求有21所。

  三、履行职责、发现问题

  本次通过对学校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和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的全面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所有学校教室照明配备不符合标准要求(无灯罩、盏数不足或瓦数不够);二是14所托幼机构现场不能出示“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是8所学校未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未制定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所学校教室、宿舍、活动室及物品消毒记录未建立或记录不全; 5所已组织学生体检的学校现场不能出示“体检分析报告”。 四是4所学校(托幼机构)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向师生供水。 五是3所学校无纱门纱窗等防蚊虫设施。

  而在2013年春季开展的学校卫生安全集中检查活动发现:一是所有学校教室照明用灯具无灯罩,均未进行教室采光照明和微小气候检测,现场不能出示检测合格报告;二是64所学校未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未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三是47个自备生活饮用水源均采用人工投药消毒,无法保障饮用水消毒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未取得或过期失效“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25个。四是大多数学校传染病防控无紫外线杀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记录及活动室、教室、宿舍、物品等的消毒记录不规范,记录表格不统一;不能提供消毒产品的“产品备案凭证”或产品近期“检验合格报告”的复印件等索证资料;部分学校“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记录”既没有因病缺勤的原因,更没有追踪病因、症状和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记录。消毒记录内容无消毒药名称、当天使用消毒药的用量,消毒地点、物品名称不清楚等。五是部分已组织学生体检的学校现场不能出示“体检分析报告”,部分体检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无体检时间、体检结果、体检单位等)。7所学校教室人均面积不符合要求,3所学校教室照明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

  四、采取措施、规范提高

  针对存在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卫生监督意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年开展春秋两季学校卫生安全集中检查活动。广汉市卫(计)生局、广汉市教育局、广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教育局后勤服务中心于春秋两季联合开展了学校卫生安全集中检查活动;广汉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重点对学校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

  (二)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每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我大队及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通报市教育局,并印发各学校、托幼机构。市教育局及时召开监督检查情况通报会,并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限期整改。

  (三)开展学校卫生安全“回头看”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013年至2015年我大队针对春秋两季学校卫生安全集中检查活动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学校、托幼机构进行复查。重点复查了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不落实、自建设施供水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教学设施存在严重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一是针对传染病预防消毒制度未建立,消毒用工具、设施设备未标识用途,“学生因病缺勤登记”不明确;教室、活动室室内空气、地面、课桌椅、玩具等消毒记录不规范,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共处罚学校、托幼机构41户,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整。二是针对自建设施供水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向师生供水及水质检验结果不合格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处罚学校、托幼机构6户,罚款人民币3500.00元整。三是针对教室照明配备(无灯罩、盏数不足或瓦数不够)、教室人均面积不符合标准要求等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共处罚中小学校32户(共有53户),处罚面已达60.38%。但教室照明配备工作因受资金影响而未得到有效落实。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我大队强化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得到了市政府、卫计局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得到了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后勤服务中心、食药监、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得到了各级各类学校的理解和贯彻落实,得到了广大家长的拥护和好评,有效提升了学校自身管理水平和学校卫生监管工作水平。

  四、意见建议

  (一)各级各类学校应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消毒管理办法》、《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落实好各项措施,切实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严防传染病、饮用水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学校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校内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的自身管理工作。学校要配备专人负责,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完善制度并落实到位。无医务室(保健室)的学校,应将建立医务室(保健室)、配备人员的工作纳入正常的工作计划当中,尽可能早日落实到位,确保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三)学校应重视教学环境卫生,增加教室照明配备投入,使教室照明配备逐步达到标准要求,定期加强学生公寓、宿舍、校园环境卫生的检查,做到宿舍定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不断提高学校卫生的管理水平,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未办证的私立幼儿园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的宣传培训、检测、指导和督促,使其符合相关要求。

  (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学校,特别是针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不落实、自建设施供水未取得有效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查处,以确保学校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六)现行的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法规已不适应工作需要,有待修订和完善。一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只有规定条款,没有处罚条款,建议尽快修订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二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对应的处罚条款是“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于管理相对人来说,此处罚条款只能给予警告,所以管理相对人认为没有违法成本,可以藐视该法规的严肃性。因此,建议尽快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责任编辑: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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