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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

365体育在线备用2015年10月21日来源:医疗监督大队的字号:

  【案情基本情况】

  2015年3月11日上午9:00某支队监督人员在市区路口发现某医院发布“专业男科医院”的户外医疗广告,该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随即,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户外广告进行了拍摄取证并立即通知该医院负责人到监督机构接受调查。

  监督人员调取了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及其样件复印件;对广告内容和样件内容进行了核实,发现该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样件内容不符;二是未标注医疗广告证明文号;三是“专业男科医院”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机构名称不符。监督人员对该院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笔录确认以上事实。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不良记分的处理。

  【证据材料】

  市区路口某医院医疗广告图片一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复印件、询问笔录(确认了图片真实性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人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处理】

  该院发布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某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情节给予警告处罚。

  【案件分析】

  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通过户外媒体、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形式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现象非常普遍,其引发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由于虚假医疗广告对患者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扰乱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二十一条又能明确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此案件可用二十条也可用二十一条的法则,违法情节依据现有的法条给予处罚时不能够明确的界定,处罚依据法律效力等级低、罚种单一、处罚幅度小等诸多问题。同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在立法中的诟病,特别是在医疗广告处罚力度方面矫枉过正,非重即轻,警告和吊证之间取舍,在执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不免造成监管上的制肘。希望随着 新《广告法》的实际,能扭转监督中的不利局面。

(责任编辑: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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